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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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須符合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1,000股)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只限上市公司);已興櫃之董、監事大股東本人之股票自興櫃掛牌日起,依規定不宜私下轉讓(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除因辦理第四條之承銷事宜或經櫃買中心以正式函文解釋認定者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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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股東股票、印鑑卡及相關表單應加蓋父母雙方印鑑《依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89)台財證(三)第五四一六六號函辦理》;依規定受讓人為未成年股東須另檢附資金來源證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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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二等親以內親屬間之實際買賣轉讓,採私下轉讓過戶者,需檢附稅捐機關所核發之支付價款證明及繳交證券交易稅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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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東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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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應附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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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經投審會核准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須檢附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書。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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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集保帳戶中領回之股票,係登記在集保專戶名下,投資人於領取後,應至公司辦理過戶登記,方得享有股東權益。應由證券商於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股票交付清單加蓋〝集中保管證券領回日戳〞並須載明證券所有人戶名或其他證明文件。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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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或強制執行,須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及權利移轉證明。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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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交法22條之2第1項第3款逕自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購得,須另檢附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轉讓持股申報書。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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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由前手出具之返還同意書(孳息讓與同意書)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或取得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以辦理「變更名義」過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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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讓人為公司內部人及其關係人,須檢附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轉讓持股申報書。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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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現金償還之股票,於過戶前,交付清單及轉讓過戶申請書應由融資單位加蓋現金償還章。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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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由證券市場買賣之上市股票(私下轉讓),應按買賣日前一日該種類股票市場收盤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