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重整過程中,債券持有人是否無法得到利息及本金?
SN客戶是否就無法按條件獲得配息??最糟的情況下能拿回多少? |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 Inc.)公司已於9月15日依美國破產法第11章向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聲請破產保護,意義上類似台灣的公司重整申請,尚未立即「清算」。
→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其債權人將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扣押、假扣押的資產保全動作,申請公司通常藉此爭取較長的公司重組機會,萬一重組不成,才有進入清算的可能。
→雷曼兄弟在現階段至少有120天的保護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得對債務人求償,靜待法律程序的進行,該公司發行或保證的任何產品不再擔保任何本息的支付,縱使產品條件中有符合配息的條件,亦不會再依約履行。倘若進入清算程序,就要依照美國破產法程序,最差狀況就是沒有剩餘財產可分配,換言之投資人有可能拿不回任何本金。
→此外,雷曼兄弟之債權人將有至少60天之期間可申報債權。其後雷曼兄弟會利用至少18個月的時間,處分其資產,整個過程可能持續數年。雷曼兄弟處分資產之行為,須經破產程序法官之許可,而毋須取得多數債權人之同意。一般而言,除非市場上存有出價更高之買家,法官將傾向接受雷曼兄弟處分資產之判斷及決定。 |
| Q2:如果雷曼倒閉,本公司或保證機構是否會概括承受賠償客戶損失?台証如何協助客戶?角色與責任為何? |
→本公司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不得承擔客戶投資損失。
→保證機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為此次聲請破產保護之主體,未來可能仍須依破產程序處理。本公司係以受託投資機構之角色,依客戶之指示投資相關連動債券。本公司將秉持一貫態度,持續追蹤相關訊息並適時委任外部法律顧問參與債權申報或受配事宜。 |
| Q3:請問台証證券委任哪一家律師事務所處理後續動作? |
| →台新金控目前已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協助與另行委任之美國法律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共同處理後續有關債權申報動作,為旗下關係企業及客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
| Q4:投資人是否需向台証證券登記保全債權的程序? |
→不需要,本公司為全體投資人的受託機構,只要台証證券代表所有投資人向美國破產法院登記保全債權的程序即可。
依目前所知訊息,美國破產法院尚未指定債權人債權申報截止日。本公司已請美國之委律師注意並提供法院有關本案之最新訊息,以利辦理相關債權申報事宜。未來如果依照美國法律規定有需要客戶協助之處,會再通知客戶。 |
| Q5:本公司可否對雷曼兄弟台北分行做假扣押動作,是否有實質效益存在? |
→雷曼兄弟台北分行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為不同實體,故可能無法做假扣押的動作 |
| Q6:這次是雷曼母公司聲請重整,架上產品是由母公司或由子公司對客戶的權益影響有何不同? |
→雖本公司受託產品發行機構皆為雷曼子公司,但保證機構為母公司,故客戶仍須承受保證機構的信用風險。 |
| Q7:巴克萊銀行昨日9/17宣佈買雷曼北美的投資銀行和經紀業務,請問此動作對債權人的影響? |
→若能賣得好價錢,未來可分配債權將增加,對債權人來說是一件好消息。 |
| Q8:市場上多家買家出現,想買下雷曼兄弟的債權,請問可行嗎? |
| →債券發行機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亦依其註冊地荷蘭當地破產法規定申請暫停支付,當地法院已於2008年9月19日裁定准予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暫停支付其債務並指定R.J. Schimmerlpenninck先生為接管人,與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共同管理,因此是否可於暫停支付期間轉讓雷曼兄弟的債權,尚須確認其接管人是否同意轉讓,此部分本金控已發信詢問,待接管人正式回覆後,會再通知客戶。 |
| Q9:本公司所受託產品的債權順位為何? |
→本公司所受託產品的債權順位為優先無擔保債權,順位如下:
→「貸款 Loan」→「優先有擔保債權Senior Secured」→「優先無擔保債權Senior Unsecured (Guarantee)」→「次順位債券 (Subordinated Debt)」 |
| Q10:計算代理人、發行及保證機構都跟雷曼無關的SN 是否可贖回? |
| 目前與雷曼兄弟相關以外之連動債券可正常贖回。 |
Q11:請問我可以去哪裡查詢相關資料? |
→您可洽詢 您的銷售人員或撥打本公司免付費電話:0800-066-365或進入本公司網站www.tsc.com.tw查詢 |
| Q12:目前雷曼的資產/負債情形?有擔保債多少?無擔保的債多少? |
→根據媒體所載雷曼申請破產保護所提出的資產負債顯示,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它的資產總值達六千三百九十億美元,負債六千一百三十億美元。至於有擔保債權與無擔保債權因未見其提供詳細財務報表,尚無法釐清。 |
Q13:台証當初銷售時說這檔連動債「保本」,現在負責理賠嗎? |
→連動債保本的前提是,連動債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正常營運,而台証只是連動債的受託機構,受託機構並未保證保本或保息;如果發行或保證機構倒閉或聲請破產,投資人依法可就破產後的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投資人恐須等到美國法院確定剩餘財產的多寡,才能知道損失的情形。 |
Q14:我是雷曼連動債的投資人,我想知道對我的最好與最壞狀況是什麼? |
→雷曼兄弟最好的狀況是有新買主接手,或者重整後營運能起死回生,也許投資人屆時能拿回部分的本金;但最壞的狀況,可能什麼都拿不回來。總之,投資人要有準備,清理債務以及出售資產的程序十分花時間,因此需要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投資人才能確定損失的情形。 |
Q15:計算代理人為雷曼兄弟,但發行或保證機構是別家投資銀行的SN是否可每日贖回? |
| →因為雷曼兄弟是計算代理人,是由它提供參考報價,現在雷曼兄弟無法提供參考報價,不提供流動性,目前就無法開放中途贖回。 |
Q16:是否需要至台証進行債權登記的動作? |
| →您委託本公司之投資財產,本公司已有帳載紀錄,因此不需再向台証辦理登記 |
Q17:野村證券確認買下雷曼兄弟亞洲業務對台証債權人的影響如何? |
→ 若雷曼兄弟將亞洲業務賣得好價格與野村證券,對債權人來說是一項好消息,到時候若進到清償程序債權人可獲得較高之分配。 |
| Q18:請問債權人會議將在何時召開? |
| →據了解,依照國外的法律,破產程序是由法院主控,目前尚無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訊息,我們會注意相關訊息,以供投資人參考。 |
| Q19:請問最近贖回其他非雷曼兄弟保證的連動債,市場仍有充足流動性嗎? |
| →由於近期市場波動很大,某些產品實際贖回價格可能與最近一次參考價格有一些落差;因此,若您真的有資金需求,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可以限價贖回的連動債,盡量請您以限價的方式提出贖回。 |
Q20:投資銀行間的借款債權在客戶的債權之前還是之後? |
貸款的受償順序優於客戶的無擔保債權 |
Q21:目前美國法院審理的進度為何? |
→依美國律師最新回覆,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院將於10月16日上午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 Inc.)聲請破產保護一案,進行進度討論會議(Status Conference)。透過進度討論會議,法院將對案件整體處理情形進行了解,確保未來案件進行的效率。此外,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院亦要求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於11月14日前提出債權人清冊(Schedules of creditors)。於提出前述債權人清冊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始得向破產法院請求指定債權人債權申報之截止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之債權人應於法院指定之債權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相關債權申報事宜。 |
Q22:目前債券發行機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於荷蘭法院目前審理的進度為何? |
→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曾於2008年9月18日發給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暫時性之暫停支付處分,惟於2008年10月8日,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已撤銷上述暫時性之暫停支付處分,並裁定雷曼兄弟財務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同時指定 Rutger Schimmelpennick先生擔任破產管理人。此外,由於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由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原訂於2008年12月10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行的債權人會議業已取消,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將適時指定日期,召開債權申報會議。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曾分別於2008年9月23日及2008年10月8日對其債權人發出兩次通知,依其通知,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債權人尚毋須正式向該公司申報債權,惟可告知該公司債權人所持有債權之資訊。故依其通知之指示,本公司業已傳送債權相關資訊至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確保本公司相關債券持有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