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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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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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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選擇權

以大盤指數為標的物的權利契約
選擇權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標的為「權利」 臺指選擇權之「權利」為「買(賣)大盤指數之權利」,即買賣雙方約定,買方以一定的代價(權利金),向賣方買一個「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
以特定價格買進大盤指數的權利︰call (買權)
以特定價格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put(賣權)

權利與義務
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

權利金與保證金
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格,以「點數」表示,就像股票的股價。權利金會隨股市行情及供需狀況波動
選擇權的賣方背負履約的義務,為保證到期能履行義務,故需繳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由交易所訂定,通常以涵蓋一日可能損失的最大額度為原則
需進行每日結算,以控制違約風險

買賣選擇權之風險
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權利而並無任何義務,最大的可能損失即為權利金,故風險有限賣方收取權利金後,應承擔履約的義務與風險,可能的損失隨履約所需支付之金額而定,故風險較大,須注意風險控管

臺指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契約標的:
履約型態:
契約乘數:
到期月份:
最後交易日:
到期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履約)
每點新臺幣50元
三個近月加二個季月
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臺指選擇權契約規格重點說明
近月契約每100點,季月契約每200點掛一個契約新月份掛牌時,價平一,價內及價外各二標的指數收盤價超過掛牌履約價格時,增加新履約價格每日漲跌幅:標的指數前一營業日收盤指數之7%

指數選擇權之合約規格

項目
台指選擇權
電子期選擇權
金融期選擇權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英文代碼
TXO
TEO
TF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 50 元
每點1,000 元
每點250 元
到期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
間距
 
近月 / 季月
 
近月 / 季月
 
近月 / 季月
履約價格<3000點

50/100點

履約價格<150點

2.5/5點

履約價格<600點

10/20點

3000點≦履約價格<8000點

100/200點

150點≦履約價格<400點

5/10點

600點≦履約價格<1600點

20/40點

8000點≦履約價格<12000點

200/400點

400點≦履約價格<600點

10/20點

1600點≦履約價格<2400點

40/80點

12000點≦履約價格

400/800點

600點≦履約價格

20/40點

2400點≦履約價格

80/16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三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五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1.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五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2.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三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三個為止。

權利金
報價單位

報價<10點

0.1點(5 元 )

報價<0.5點
0.005點(5 元 )
報價<2點
0.02點(5 元 )

10點≦報價<50點

0.5點(25 元)

0.5點≦報價<2.5點

0.025點(25 元)

2點≦報價<10點

0.1點(25 元)

50點≦報價<500點

1點(50 元)

2.5點≦報價<25點

0.05點(50 元)

10點≦報價<100點

0.2點(50 元)

500點≦報價<1000點

5點(250 元 )

25點≦報價<50點

0.25點(250 元 )

100點≦報價<200點

1點(250 元)

1000點≦報價

10點(500元)

50點≦報價

0.5點(500元)

200點≦報價

2點(500 元)

每日漲跌幅

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七為限

期交稅

買賣時權利金的千分之 1 ;到期結算以市價核課千分之0.1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然人8,000契約
2. 法人機構16,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1. 自然人1,600契約
2. 法人機構4,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1. 自然人1,200契約
2. 法人機構4,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 8:45~ 下午 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本指數各成分股開盤十五分鐘為基礎,先計算出該段時間內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再予以訂定最後結算價。
交割方式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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