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期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五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
| 契約序列 |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三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五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二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三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五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1. 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五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五個為止。
2. 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三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三個為止。 |
| 每日漲跌幅 |
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百分之七為限 |
| 期交稅 |
買賣時權利金的千分之 1 ;到期結算以市價核課千分之0.1 |
| 部位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自然人8,000契約
2. 法人機構16,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
1. 自然人1,600契約
2. 法人機構4,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
1. 自然人1,200契約
2. 法人機構4,000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豁免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
| 最後結算價 |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本指數各成分股開盤十五分鐘為基礎,先計算出該段時間內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再予以訂定最後結算價。 |
| 交割方式 |
符合期交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