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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就是選擇的權利,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分開來交易的契約,買賣雙方只是以權利來交易,交易的價金是權利金。權利的買方只要支付權利金,就可以依契約行使權利,但沒有義務;權利的賣方是把權利拋出者,只要買方提出履約權利時,就必須承擔義務。所以,交易選擇權時,買方支付權利金而擁有履約的權利;賣方收到權利金而承擔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若在集中市場(如:期貨交易所)交易,則明訂為「標準化」的法定契約,買賣雙方同意依約交易,契約內容的行使權利在買方,而賣方繳交保證金來擔保履約義務。選擇權標準化包括:資產標的、履約價格、履約方向、履約期間、契約量、品質等級、到期交割月份、交割方式及地點、最小跳動點、漲跌幅限制等。
資產標的有股票、指數、外匯、利率、商品等現貨或期貨。我國第一個上市的選擇權是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選擇權,目前期交所正規劃其他標的商品選擇權,如:股票選擇權•••等。
履約方向可分為買進持有資產型及賣出放空資產型兩種。買進持有資產型選擇權(Call option:買權):在選擇權有效期間內,選擇權的買方有權選擇是否以履約價格向選擇權賣方「購買」約定數量的標的資產,但沒有必須購買的義務,又稱為買權。認購權證之交易即是一種類似買權的交易。買權的買方支付權利金,向賣方取得一個買進持有資產的權利,買方關心著標的資產未來行情價格的漲跌,若是標的資產大漲時,買方就可以依契約履約而持有資產,賣方只好硬著頭皮給予買方標的資產;若是標的資產行情不漲反跌,買方沒有道理履約,而選擇放棄購買該標的資產。所以想買進持有資產而怕套牢者可以考慮買進該資產的買權。
賣出放空型資產選擇權(Put option:賣權):在選擇權有效期間內,選擇權的買方有權選擇是否以履約價格向選擇權賣方「出售」約定數量標的資產的選擇權,又稱為賣權。認售權證交易就是類似賣權的交易。賣權的買方,支付權利金給賣方之後,就擁有依契約向賣權的賣方出售標的資產的權利,但沒有必須出售的義務。賣權的買方是否履行出售標的資產的權利,要看標的資產行情對買方是否有利,若是標的資產價格下跌時,買方提出履約放空標的資產才有利可圖,賣方只好接受買方拋出的資產;若是標的資產不跌反漲,買方沒有道理履約,而放棄放空標的資產。因此,想要放空標的資產而怕被軋空的交易人,可以考慮買進該資產的賣權。買權與賣權是不同的合約,不可以相互抵銷。
履約期間可分為兩種,若是自持有選擇權開始至到期日止皆可以履約者,稱為美式選擇權。若是限定到期日才可以履約者,稱為歐式選擇權。
買方提出履約、賣方承擔義務時,交割方式依契約規定辦理,一般可分為實物交割及現金結算交割。以買進一張「十月份黃金」買權為例,其表示該契約若在十月到期之前尚未反向了結賣出,而且黃金的漲幅對賣方有利,買方就有權利向賣方提出以履約價格買進黃金的要求,這就叫作實物交割。但是有部分標的資產不容易以實物來交割,只好參考到期日的現貨價格為當期的交割價格依據(稱為最後結算價),對選擇權買方有利情況下,以最後結算價與當初履約價格的差額調整至買方帳戶內,這種交割方式就稱為現金結算交割。
股價指數選擇權係一個數值,是以「股價指數」作為交割標的的資產契約。簡單說,即買賣未來股價指數之漲跌的權利。而由於「股價指數」係用以衡量股票市場中某一籃子股票組合的整體價值(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係用來衡量整體股票集中市場之股票價值),因此買進(或賣出)一張股價指數選擇權,相當於買進(或賣出)等值的一籃子股票組合的權利。買方提出履約要求時,賣方不容易以一籃子的股票組合來交割,所以是以現金結算交割。
選擇權的買方僅支付權利金而擁有選擇是否履約的權利;賣方可以收到權利金而必須承擔義務,所以賣方會被要求繳交保證金作為義務之擔保。因此,買方最大的損失為所支付權利金金額,賣方最大獲利只有收取的權利金金額。買方最大獲利就依標的資產價格與履約價格之間的差距再扣除權利金支出的金額而定;賣方最大的損失則為買方獲利部分。
但是資產行情變化多端,無人可以扭轉行情變化方向。在投機交易時所面對的是高風險高利潤;避險策略是沒有時間照顧資產者的福音;眼明手快者可以套利創造財富。大部分的理財工具都可以達到投機、避險、套利的功能,然而選擇權是最先進的理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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