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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期貨係交易所與交易者間所簽訂的一種以股價現貨指數為標的物,買賣規格化的遠期契約,其內容規定在契約到期日時,買賣雙方要向交易所之清算部門辦理現金交割(Cash Settlement),亦即在交易時,買賣雙方要付給交易所的清算部門等於指數若干倍的金額,而在契約到期日之前,買賣雙方可作反方向交易予以沖銷,而就差額部份辦理現金結算交割,各指數期貨合約內容詳如下表

指數期貨之合約規格

交易所 台灣期貨交易所( TAIFEX )
商品名稱 台指期貨 小型台指期貨 電子期貨 金融期貨 台灣 50 期貨
商品代碼 TX MTX TE TF T5F
指數取樣 所有各股 所有各股 所有電子類股 所有金融類股 50 支成份股
撮合方式 電子撮和 電子撮和 電子撮和 電子撮和 電子撮和
契約價金 指數× NT$200 指數× NT$50 指數× NT$4000 指數× NT$1000 指數× NT$ 1 00
升降單位 1 點= NT$200 1 點= NT$50 0.05 點= NT$200 0.2 點= NT$200 1 點= NT$ 1 00
期交稅 契約價金的十萬分之4( 買賣皆需期交稅 )
漲跌幅限制 前日收盤價的 ±7 %
契約月份 兩個連續近月份及最近三個季月
最後交易日 各到期交割月份的第三個的星期三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臺灣證券交易所依本指數各成分股開盤十五分鐘為基礎,先計算出該段時間內各成分股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再予以訂定最後結算價 。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新台幣),交易人未平倉部位依最後結算價計算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下單種類 限價單、市價單
交易時間 週一 ~ 週五: 8 : 45AM~1 : 45PM
部位限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加計依合約規模調整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交易人部位限制數調整為:自然人為2000個契約,法人為4000個契約。(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計)

1. 自然人400口
2. 法人機構1,000口

1. 自然人300口
2. 法人機構1,000口

1. 自然人300口
2. 法人機構1,000口

3. 申請避險需求之法人機構無限制
4.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黃金期貨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中文簡稱

黃金期貨

英文代碼

GDF

交易時間

1.本契約交易日與台灣證交所交易日相同
2.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契約價值

100金衡制盎司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期交稅

契約價值百萬分之2.5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最小升降單位

US$0.1/金衡制盎司(10美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The 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 同一曆日所公布之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London Gold AM Fixing)為最後結算價。但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
1.  自然人300契約
2.  法人機構1,000契約
3.  期貨自營商或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交易人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保證金追繳時,交易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繳交,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倫敦黃金定盤價,係經倫敦黃金市場訂價公司(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td )同意參照使用。為免疑義,特此聲明:倫敦黃金市場訂價公司與參照該定盤價之標的商品間,概無任何關係,亦不就該商品承擔任何責任。


MSCI臺指期貨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MSCI Taiwan IndexSM)

中文簡稱

MSCI臺指期貨

英文代碼

MSF

交易時間

1.本契約交易日與台灣證交所交易日相同
2.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契約價值

MSCI臺指期貨指數乘上100美元

契約到期交割月份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2個月份,另加上3、6、9、12月中3個接續季月,總共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每日結算價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本公司「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每日漲跌幅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7%

期交稅

契約價金0.1? (買賣皆需期交稅)

最小升降單位

指數0.1點(相當於10美元)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最後結算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最後結算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本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前述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交割方式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
1. 自然人300個契約
2. 法人機構1,000個契約
3.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4. 期貨自營商或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
交易人保證金追繳時,交易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繳交,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以下簡稱”MSCI”)、其任一關係企業或任何編製或彙編任何指數之參與人或相關人(以下合稱”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贊助、背書、銷售或促銷本契約。MSCI及其關係人未曾就本契約之合法性或是否適於任何人或實體表達任何意見。MSCI及其關係人不擔保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獨創性、正確性及/或完整性。MSCI及其關係人未明示或默示提供任何擔保,並明示不擔保任何關於本契約、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銷售性及適於特定目的及使用。除前述規定外,MSCI及其關係人縱經告知有關本契約或標的指數可能發生之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或傳輸標的指數之錯誤或遲延而可能發生之任何該等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對於因此所生之任何直接、特殊、懲罰性、間接或衍生性損害(包括利潤損失)不負任何責任。MSCI及其關係人並無義務於決定、編製或計算標的指數時,將本契約發行人、本契約所有人或交易所之需要列入考量。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負責或曾參與決定發行本契約之時間、價格或數量、或本契約結算之計算方式。


MSCI臺指選擇權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MSCI Taiwan IndexSM)

中文簡稱

MSCI臺指選擇權(MSCI臺指買權、MSCI臺指賣權)

英文代碼

MSQ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20美元

期交稅

買賣時權利金的千分之1;到期結算以市價核課千分之0.1

到期月份契約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3個月份,另加上3月、6月、9月、12月中2個接續的季月,總共有5個月份的契約在市場交易

履約價格間距

 履約價格未達150點:近月契約為2.5點,季月契約為5點
履約價格150點以上,未達400點:近月契約為5點,季月契約為10點
履約價格400點以上,未達600點:近月契約為10點,季月契約為20點
履約價格600點以上:近月契約為20點,季月契約為40點

契約序列

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價為基準,向下取最接近之履約價格間距倍數為履約價格推出一個序列,另以此履約價格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交易月份起之3個連續近月契約,上下各推出5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接續之2個季月契約,上下各推出3個不同履約價格之契約。
契約存續期間,於到期日5個營業日之前,遇下列情形時,即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
1.當近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5個時,於次一營業日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5個為止。
2.當季月契約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當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不足3個時,於次一營業日即依履約價格間距依序推出新履約價格契約,至履約價格高於或低於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指數之契約達3個為止。

權利金報價單位

報價未滿0.5點:0.005點(0.1美元)
報價0.5點以上,未滿2.5點:0.025點(0.5美元)
報價2.5點以上,未滿25點:0.05點(1美元)
報價25點以上,未滿50點:0.25點(5美元)
報價50點以上:0.50點(10美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交易日收盤之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7%為限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之同一方未了結部位合計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人1,500契約
2.法人機構5,000契約
3.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4.期貨自營商或綜合帳戶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交易時間

1. 1.本契約交易日與台灣證交所交易日相同
2.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最後交易日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3個星期三

到期日

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提供依標的指數各成分股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之平均價計算之指數訂之
前項平均價係採每筆成交價之成交量加權平均,但當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仍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以下簡稱”MSCI”)、其任一關係企業或任何編製或彙編任何指數之參與人或相關人(以下合稱”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贊助、背書、銷售或促銷本契約。MSCI及其關係人未曾就本契約之合法性或是否適於任何人或實體表達任何意見。MSCI及其關係人不擔保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獨創性、正確性及/或完整性。MSCI及其關係人未明示或默示提供任何擔保,並明示不擔保任何關於本契約、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所包含之任何資料具有銷售性及適於特定目的及使用。除前述規定外,MSCI及其關係人縱經告知有關本契約或標的指數可能發生之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計算或傳輸標的指數之錯誤或遲延而可能發生之任何該等損害、索賠、損失或費用,對於因此所生之任何直接、特殊、懲罰性、間接或衍生性損害(包括利潤損失)不負任何責任。MSCI及其關係人並無義務於決定、編製或計算標的指數時,將本契約發行人、本契約所有人或交易所之需要列入考量。MSCI及其關係人並未負責或曾參與決定發行本契約之時間、價格或數量、或本契約結算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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