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商對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接受其委託開戶: |
-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 曾因期貨交易違背契約未滿三年者
- 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 政府機關、金融機關及公營事業之出納人員
- 曾因違背證券交易法未滿三年或未結案者
-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有案者,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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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期貨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人、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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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注意事項 |
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以上各款情事之一者,將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訂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期貨商將於該期貨交易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立即自動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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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
二、風險預告書: |
- 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 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
- 選擇權風險預告書。
- 當日沖銷交易風險申請書暨預告書。
- 電子式下單使用同意暨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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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契約。
四、交易細則。
五、期貨交易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權利義務說明書。
六、知會書。
七、結匯授權書。
八、非當面委託免簽章同意書。
九、錯帳反沖同意書。
十、個人資料使用說明書。
十一、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同意書。
十二、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以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約定 書。
十三、聲明書。
十四、客戶印鑑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