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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物:
中央政府公債
政府發行的債券稱為政府債券,依發行單位不同,在國內又分為中央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北高兩市政府債券(Municipal
Bond)。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由財政部國庫署編列發行額度,委託中央銀行國庫局發行。自民國86年下半年起(即央債87甲1期起)中央政府公債為無實體之登錄公債並採利率標發行,即以百分之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最高利率
」之相等或最接近且較低之數訂為票面利率。
例如央債 95 甲 一 期標購之得標 最高 利率為 1.757% ,票面利率則應訂為 1.75 % 。 政府公債目前發行之最長年限為 30 年,最短為 2 年,至民國 94 年 12 月 底止,中央政府公債未償還餘額達 3 兆 1415.2 億元新台幣。 政府公債得自由買賣且不須繳交證券交易所得稅,其用途非常廣泛,可充作質押與公務上之保證、商業銀行之流動準備金、信託資金準備、金融機構向央行在融通之工具及保險業繳存於國庫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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